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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结算款明细单中报价高于市场价格,只要是你们双方约定的,不构成欺诈...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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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属于欺诈性的标价行为有: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部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其他欺诈性标价行为。 属于欺诈性的价格手段有: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5)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6)其他欺诈性价格手段。
价格签失误顾客买了也是属于价格欺诈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的,价格欺诈一般就是用价很低的价格来引诱顾客上当受骗,从而在结算的时候价格却比知道的要贵很多,这就是属于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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