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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各方占有房屋50%...
一、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1、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在购房时,如果情侣之间有协议的,当然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 2、没有协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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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各方占有房屋50%权益,双方一人一半。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 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双方未约定占有份额,应依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双方已交往多年,两人在广州共同选好一套房子。约翰从美国汇出了5.5万美元给阿玫支付房款]。如果从这个角度分析,应该是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贴切一些。2002年4月11日,阿玫正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02年4月2日、4月26日、5月7日,约翰先后分三次从美国电汇了共5.5万美元,可以说是共同购置房产。不好认为是单方面的赠与。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按共同处理。同居期间,双方继承和赠与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处理;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除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外,应当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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