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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民法典规定,动产未交付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质押物沒有交货则质押合同并未起效。 开设担保物权,被告方理应选用书面通知签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含以下条文: (一)被贷款担保债务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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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即使是在质物尚未转移登记前或者交付前签订好的质押合同也尚未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生效,民法典规定,动产未交付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质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质押,或质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质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质押行为无效。
合同债权可以质押。合同债权质押的条件为:合同债权合法有效;合同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或者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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