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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汉族,×××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8×××0916752,住。。。。。。。。。。电话××××××。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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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关于“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借款人未答辩怎么办”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最好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50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房,身份证号:440、、。电话:135、、、。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路、、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县人民法院(2013)、、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东省、、县人民法院(2013)、、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支付过借款给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书写借条这一根本事实: (一)被上诉人在诉讼时陈述“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参见一审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1行等),可是在被上诉人递交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字!这足以表明该借条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为此,从被上诉人的陈述来看,“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这一事实已经形成!可滑稽的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名,试问,被上诉人在明知黄、、对借款事实不知道的情形下,强行到上诉人家让黄、、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这一行径这合理吗?合法吗?这一行为应当引起一审法庭注意并作为判断借条是否有效的重要细节。
原告:方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街道村5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拾伍万(¥150000)元整。 2、判令被告承担借款利息人民币伍万零肆佰(¥50400)元整(自2008年9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方某某于2007年6月14日向原告方某某借款拾伍万元(¥15000)元整。约定利息为每月¥1200元整,每三个月付息一次。被告方某某自2008年8月30日后,就再也没有向原告方某某缴付利息,并至今未归还本金。由于原告与被告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为此原告向被告崔要利息,但被告不接电话回避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方某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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