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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的刑事责任: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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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 将本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严重,在许多情况下,由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或有关的第三者进行协商解决,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大多有亲属关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涉及,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诉。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则不在此限,对此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证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但对这里的“证人”宜作广义理解,即包括被害人;逼取证人证言,是指强迫证人做出特定内容的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一般公民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
暴力取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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