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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需要到司法局或司法局指定的地点报到。具体几天由司法局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指定住所监控最长居住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指定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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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辩护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监视居住时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尽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但被告并未在监狱执行。但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仍然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度远大于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机关,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 2、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制作有关文书,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宣布和送达。 二、监视居住如何具体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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