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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况医院是有责任的。原因在于孕妇在怀孕后,会在医院接受B超和彩超检查。通过B超和彩超检查,可以对胎儿的血液循环看的很清楚,如果胎儿有疾病(...
医院作为一家服务性机构,从方便病人前来就诊的目的出发,开设专门的停车场和派专人进行看管,其本身就是服务范围的延伸,也是增加其服务经济效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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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医院的责任,建议起诉,专业建议:(1)为保证鉴定公平、公正,【切记不要选择医学会做任何形式的鉴定】,并尽量选择在非本市或外省进行司法鉴定;(2)为避免医院篡改、伪造、销毁病历,应尽快自行或委托律师到医院复印客观病历(如入出院记录、体温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或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并封存主观病历(如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诉讼有风险,能否胜诉取决于代理律师水平而非案件事实本身!
如果医疗机构在从事产前检查中,因过失造成了侵权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母婴保健法》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故您在医院进行检查时,就与医院之间建立了产前诊疗服务法律关系,享有优生优育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优生优育,如果医院未能充分尽到检查义务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医院应承担过错责任。
属于人身损害,医院有义务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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