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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有没有在刑诉期间提出申诉权限

2021-10-0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有权申诉的是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投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受理申诉的单位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养父母、家长和承担保护责任的机构、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指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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