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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用短信的形式证明签名行为

2022-03-08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定手机短信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目前,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人们对短信内容真实性的固定没有法定手段。《然而由于短信不安全的特性,有关专家指出,公证机构只对短信证据的存在情况进行公证,对证据所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审查,对有关证据的定性也不予审查。短信公证起到的是保全短信内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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