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是指与劳动者承...
担保人签字、被辞退或其它原因离开公司时。2,并承担以下责任,本人经督促其交回属于公司的一切公务,不能录用上岗,本人将督促其弥补公司的损失、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解除劳动合同后承担责任。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支付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关于公司高管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你可以看看相关法律。《公司法》第217条是这样表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为高管们还在公司法上具有较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劳动法与公司法之间就必然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冲突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劳动法》中第26条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当成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种规避法律约定的终止条件,是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小刘与一家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却遭解雇,公司的理由是小刘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公司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补偿金。但是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78人已浏览
91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