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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公司章程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和其他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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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分为出资义务和权利不得滥用义务。 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权利不得滥用义务是指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义务包括: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4、出资填补义务;5、追加出资义务;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等。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登记在出资证明书上的人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参与决策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均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三、选择、监督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有权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知情权。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五、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利。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不召集和主持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六、优先受让、认购新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七、退出权。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形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八、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相关人员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人员不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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