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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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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是指通过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担保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方面。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体系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一、行为表现。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骗取贷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行为对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不限,除单位本身外,还包括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不需要具体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0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立案起诉。此前,公安部经侦局已于2009年率先作出《关于骗取贷款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一致。但是要注意这个解释的可追溯性。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和《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确立了无旧从新,有旧从旧从轻的做法,规定司法解释实施前已完成的案件如果没有错误就不会改变。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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