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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 1、夫妻一方出轨并且与他人有重婚行为或与他人有同居行为; 2、夫妻一方经常性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并且虐待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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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那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一、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看婚姻基础。婚姻不单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带有浓郁的社会因素,如双方的基本条件,文化层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当。虽然这些条件不是婚姻的绝对因素,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往往有的男女青年因年轻,判断事物的理性相对较弱,如果婚姻基础出现了偏差,尽管婚前海誓山盟,婚后如果双方的性格出现较大差异,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话,很可能导致婚姻的破裂。 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等状况,是表现、反映婚姻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是判断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看婚后感情,首先看夫妻双方是否互敬互爱、相互体贴关心、赡养扶助双方的父母、对家庭是否有责任感、是否共同抚养子女照顾后代,遇事共同商量、家庭中讲究民主平等。另外,还要从当事人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性格习惯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综合分析,从婚后感情发展的趋势中来把握双方的感情,即看过去,又立足现在,更看将来,这样才能更好地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3、看离婚原因。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其原因千差万别,异常复杂。一般有几种类型:(1)双方性格差异比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双方家庭的某些干预,促成离婚;(2)一方品行问题,又累教不改,导致另一方失望;(3)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造成双方不能共度患难;(4)移情别恋第三者的原因,(5)夫妻长期性生活不协调的;(6)其它原因导致双方离婚的。查明离婚的真正原因,对于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非一成不变。它可以由好变坏,也可以由坏变好。矛盾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感情创伤,诉讼离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通过利用助于感情恢复、愈合的各种因素,加上外面积极有效的工作,完全可使他们重归于好。司法实践中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以上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一个整体。只要夫妻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调解和好,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就应及时判决离婚。比如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不愿离婚,是为了判决不准离婚后,能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半年后自己又起诉离婚,为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如果第一次诉讼法庭要判决不准离婚的话,可以认定夫妻财产的数额,从而防止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认定标准《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款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列举了以上六种准予离婚的具体标准。针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参照《具体意见》规定,主要包括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并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尚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一方被依法判处较长徒刑,或者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等情形。另外,对于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的,根据《具体意见》规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因此,对于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不必申请宣告失踪,直接按照上诉程序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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