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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个人公司挪用公款的情况?

2024-11-24
关于“挪用公款”的概述,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擅自挪动本应归属公共所有的公款谋取个人利益,从事违规违法活动的行为。 私人企业并不包含在“公款”的类别之中,因此,行为人私自挪用其所在私人企业的财产并不属于我们所提到的“挪用公款“范围内。 值得一提的是,当一名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未经授权地擅自借用本应属于该单位的资金供个人使用,甚至进行民间借贷;金额较大且持续时间长达三个月以上仍未还款的情形的,或者虽然未能达到三个月期限,但金额较高并利用此款进行盈利活动乃至从事各种非法活动时,这些行为都有可能触及到《刑法》中规定的“挪用资金罪“。 因此,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时,务必需对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进行精细的辨别和理解,避免陷入误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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