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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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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从被逮捕之日计算。 (1)普通案件:侦查羁押期2个月; (2)案情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1个月; (3)四种特定案件: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 (4)特别严重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另外,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通常情况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重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也如是,侦查羁押期限是可以延期的,在重刑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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