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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 (七)第一条修改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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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量刑: 1、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条规定的罪行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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