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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同居关系中财产问题

2021-07-08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1、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 (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 (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的相关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因此,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宜依据等分原则处理。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通过上文的讲我们知道,对于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也就是说此时是均等的在双方之间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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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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