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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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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完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乡、村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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