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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负责办理护照、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
在相关的法律中是有规定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放行偷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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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偷越国(边)境人员的行为。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放行明知自己是越境人员的,应当立案。《刑法》第四十一十五条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偷越国(边境)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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