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十一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按规定...
青苗补偿标准为附着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附着物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青苗补偿标准为附着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附着物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告后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按规定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3、附件4)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以补偿,并责令其无条件拆除。 (四)青苗补偿费当季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5)执行。第十二条地面附着物、多年生经济作物及树木补偿按实折价补偿。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及珍稀苗木迁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通过审价或审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4人已浏览
342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2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