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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说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一般会承担行政处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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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说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一般会承担行政处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是否可以撤消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可以仲裁,但如果如你所陈述,她3月份-8月份都没去上班,并且签收了一份“30天内上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的话,可能庭审会对你不利,但由于此类案件属举证责任倒置,你可以委托当地律师代理申请仲裁试试。对于你所说的发放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我认为是指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包括协商解除,一般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是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如果仲裁委员会认定是你妻子自动或主动离职,则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山东省,法律实践是这样的:“首先,国家现行法律也没有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因此,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已经缺乏法律依据”。鉴于当前劳动法实施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山东省高院于2005年的6月份下发了《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答复》,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考虑到山东省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比较晚,因此以《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为界限,在该条例实施之前(2002年1月1日)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不论何时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均应当酌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条例实施之后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是。只能说现阶段的证据不能满足逮捕条件。对你取保候审说明还是认为你有犯罪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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