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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1-12-20
借据的证据效力如下经核实属实后,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需要保存证据原件、原件或者原件的,可以提供人民法院核实的复制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检验笔录。 必须核实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相关法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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