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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

2021-12-03
可起诉变更监护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是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法定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对于严重疾病和残疾,这两种情况只能从一般生活常识中理解,疾病或残疾对其抚养子女造成了严重影响,包括生活中的照顾、陪伴、经济收入下降等因素。请求变更的一方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法院对具体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认定和判断。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不履行抚养义务主要是指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漠不关心;比如,他们有能力在城镇承担负担,却把孩子留给在农村老家的父母。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行为更容易理解,即经常打骂,虐待造成的后果更多的是精神伤害;其他确实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可以作为变更多的理由。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抚养能力。10岁以上的孩子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如果孩子愿意和对方一起生活,法律应该受到尊重。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可以协商变更。如果他们不同意,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孩子的意思表达是有力变化的证据。第四,还有其他需要变更的正当理由。本条是底层条款,可以变更抚养的情况多种多样。除前三种常见情况外,其他不常见情况不能全部列出。只能在出现时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具体确定和判断是否符合变更条件。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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