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未送达发生的行政复议

2022-08-12
这涉及到《条例》第十五条两款规定尤其是其中第一款的第(六)项与第二款之间关系的理解问题。 第一款规定针对的是各种情形下复议申请期限起算点的确定问题,而第二款规定则是在应当送达而未送达情况下对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事实推定,即如果应当送达而未送达法律文书,则推定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该种事实推定并不能排斥第一款第(六)项的适用,即在复议被申请人有证据证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应按照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确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据此可以得出本案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