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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将失去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重婚不是失去配偶继承权的原因。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以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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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属于姻亲关系,儿媳和女婿之所以成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因为他们在丧偶的情况下,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这种情形并不能终止其与亲生父母之间原有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要其没有对亲生父母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是存在的。因此,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否取得了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其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案例: 被继承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三子李山。长子李大于2004年先被继承人亡故,其媳张某自丈夫去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担了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但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较少向儿子及儿媳提出经济或劳务上的要求,儿媳张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样平常不断前往被继承人的住处探望老人。只是在被继承人李某临去世前三、四个月,李某因病住院累及子媳,直至亡故。儿媳张某不仅在老人生病疗养期间与李耳、李山轮替伺候,还承担了老人三分之一的丧葬费。后在处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有三万元现金,但李耳、李山持有该三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张某,形成纠纷,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评析: 第一,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性质。法定继承是对已经亡故的被继承人意愿的一种法律推定,而继承权的享有则是基于同被继承人的血缘或身份关系。一般来说,一个家庭中,无论是感情交流,经济联系,抑或是从法定的权利义务来看,夫妻关系最密切,子女、父母次之,再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也就存在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之别。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尽管他们没有做出如何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但从他们的亲属关系和生前的思想感情出发,推定由他们最亲近的人继承。这符合人们生活的一般情理,也符合死者的意愿,更符合我国的法律制度。作为儿媳,其与公婆在法律上几无权利义务可言,更何况是丧偶儿媳,其与公婆仅有的姻亲法律关系也随其丈夫的亡故而消灭。故,丧偶儿媳要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而言,要做到“视同己出”,这不是短期赡养行为所能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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