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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条:《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搜索: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行政诉讼法院的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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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脱胎于《民事诉讼法》,条文篇幅远少于《民事诉讼法》,很多程序性规定都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同时《行政诉讼法》也有不少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不同,因此,行政诉讼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但不能都适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审理和判决、执行、涉外行政诉讼等3章,包括回避、财产保全、调解、审理前的准备程序、开庭审理程序、判决与裁定、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涉外行政诉讼等方面并未作出详尽规定,因而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具体办法: (1)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方承担; (2)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当事人双方依责任大小共同负担; (3)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4)原告撤诉的,由原告承担; (5)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而支出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 (6)当事人申请获得诉讼资料副本的制作费以及当事人应支付的实际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由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承办人随时通知申请人预交。
提起行政诉讼的费用具体有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申请证人、鉴定人等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以及申请鉴定、公告、勘验、翻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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