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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等功臣子女自愿应征并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服现役。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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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荣获一等功烈士的子女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同时,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第十四条,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经军区级单位批准,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对于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或提高务(专业技术)等级。增加自主择业工资:在参战或参加抢险救灾期间,分别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荣誉称号3%、5%、8%和10%。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做出了巨大贡献,获得了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荣誉称号,分别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2%、4%、6%和8%。同时获得多项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荣誉称号的,只增加最高两项。累计超过100%的,按1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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