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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服,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申请复核处理流程: 1、当事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 3、上一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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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1、县(市、区)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2、上一级交警部门对受理的复核申请,应当使用《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对事故的事实、证据、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责任确定等方面进行审核。 3、审核后,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定复核申请书》后30日内对下列内容做出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4、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当事人责任认定正确的,对原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给予支持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
交通事故申请复核处理流程: 1、当事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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