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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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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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