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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最近上市公司法人股减没有新规定。法人股减持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减持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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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规定的相关讯息如下: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也是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中受到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为规范二级市场的股份减持行为,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本所配套制定了《关于落实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述规定、通知的实施,对于引导合规减持,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年来,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后,受让方立即通过二级市场大量卖出;又如,部分股东进行“清仓式”减持,一些董监高人员通过辞职来实施减持等,市场对此较为关注。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5月27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对减持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对交易所加强减持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股份减持与证券交易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秩序,直接关系到市场稳健运行。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承担着组织管理证券交易的基本职责,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业务规则,引导有序合规减持、防控异常减持行为,责无旁贷。为此,本所在2016年减持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减持有以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 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 第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 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 第六条 第一款 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四、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 第六条 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 第六条 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通过上文对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介绍,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建议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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