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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1、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2、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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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保障消费者的经济权益: 1、修订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体系; 2、引导自我保护,积极防范风险; 三、加强人员培训,满足维权需要; 四、加强网购监管,规范交易行为; 5、畅通维权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包括4种: 1、一般伤害的民事责任,包括: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2、致残的民事责任,包括:除了支付一般伤害的费用外,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致死亡的民事责任,包括: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4、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至第49条的规定,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包括六种: 1、财产损害的一般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一般性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2、“三包”的民事责任。 国家规定“三包”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三包”的,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在“三包”期限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必须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同时经营者应负担换货和退货由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 3、以邮购方式和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责任。 以邮购方式或者以收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货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里需要注意的三点内容是: (1)使用这一赔偿制度的前提为欺诈(即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非欺诈不加倍。 (2)加倍的幅度为1倍,而不是无限的。 (3)加倍的依据或称参照系是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费用,而不是其他。例如,一服装经营者以一款国产普通服装冒充进口名牌服装,该服装的实际价格为每件200元,其标价为600元,一消费者与经营者经讨价还价以400元成交。后消费者发现上当,那么该消费者只能主张增加400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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