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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
某些行为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如果对方仅受到轻微伤害,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或被拘留几天,并赔偿对方的医药费等费用。如果对方的伤势达到轻伤以上,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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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对惯犯、累犯,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确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逮捕。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只是慎用强制措施,而不是不得使用。从刑拘到逮捕、移送起诉及两次补充侦查,整个过程时间达6、7个月是符合程序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针对未成年犯罪的防范策略及方式主要涵盖了设立预防犯罪体系、强化学校教育管控、推动全面治理工作、健全社会慈善救援制度、增强家庭防范意识、净化社会环境以及注重自我素养提升、加大法律普及力度、完善组织网络构建以及案件后续服务、妥善处理家长问题、强调家庭教育的关键性以及加强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内容。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个人层面应加强自身综合素质的培育和提升,以增强对各类犯罪诱惑的抵抗力;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首要任务便是从家庭入手进行预防;再次,学校层面应坚守正面教育原则,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充满活力的校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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