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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我家有少数祖上留下的银元(民国时的货币),不知这些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因为我家祖上曾经是地主成分,这些东西是经过“文革”动乱...
1、只有购房合同能继承债权,不能办理物权登记。 2、购房合同表示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购房人的财产,只要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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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需要视情况而定。 首先,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财产的权属变更不应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一样。至于说如何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其次,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这显然与我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根据《民法典》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继承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需要视情况而定。 首先,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财产的权属变更不应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一样。至于说如何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其次,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这显然与我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根据《民法典》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1、《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遗产是没有期限的。 2、法定继承人随时可以继承遗产。受遗赠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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