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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到时间可以变更。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进行明确约定,否则推定为未...
或者是其他合同都是很严谨的,特别是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是不允许随意变动和改动的。如果更改是需要双方确认签字的。最后的签订时间应当表现在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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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根据《》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我认为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无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支付标准都是一致的。 根据现行法律,员工为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这个满一年不是从劳动合同签订日期起算,而是从你第一天为这个公司工作开始起算。比如,一个员工从2000年开始第一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两年,然后不断续签,那么到2007年公司要解除合同的时候,员工为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是将近7年而不是1年),公司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是否应计算经济补偿金,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北京市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上海市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 如果这个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的,那么连续工作时间要分两段计算经济补偿金。1月1日以前的,适用上述规定;1月1日以后的连续工作时间,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理解正确。无固定期限与固定期限的区别只在于有没有合同终止日期。合同终止日期在现在之所以重要:一是因为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因为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实在有限,合同到期终止终止不像解除合同那样容易发生争议,就是发生争议用人单位的风险也比较小。08年1月1日以后,第一个优势将不复存在。不过即使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用人单位来讲,合同终止还是比合同解除的风险小的。因为若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若不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会被要求双倍支付应付的经济补偿金。以上就是对合同到期时间怎么算法的回答,你可以看看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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