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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说行政复议审理规定,请参考。行政复议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
对于行政复议一般审理方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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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集中行政审批行政复议如下据了解,自2013年4月1日起,聊城市及下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开展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工作。所谓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简单地说就是市级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具有行政复议职权,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由此,对县直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县级政府提起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市政府提起复议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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