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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建设材料的等。建筑工程合同的解除程序有双方协商解除,通过向法院起诉解...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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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解除工程合同需要以下条件: 1、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协议; 2、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的原因;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94条是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一般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我国合同法条文表述诸如“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限定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法有关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条件规定,从条文表述看来是在强调非违约方的解约事由,实则却是严格限制合同的解除,确立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而在于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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