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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统计年鉴》的资料,我国原有国有企业的职工1.1亿人,1998年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则为5200万人,而原为4000万人的集体企业职工,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下岗职工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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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关于下岗再就业方面的相关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最低缴费基数的缴费额60%标准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2、公益性岗位。重点对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进行政策性优先安置,并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380元/月。 3、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在我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扩展资料:关于提前退休方面的相关政策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市(州)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审批,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企业改制职工不下岗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所发生的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调整工资待遇、作出待岗、离岗退养决定等问题是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该几种现象都具有内在的相同性质,均不属于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法院暂不应受理,应由政府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予以统筹解决。但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制完成以后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则应由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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