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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主合同尚未生效,补充协议内容可独立履行的,补充协议有效;不能独立履行的,效力待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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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合同管理过程中,有的合同承办人员往往在同一时间内,既拟订了主合同文本,又同时拟订了补充合同文本,即在双方磋商谈判后的第一时间内既要签订主合同,同时还要签订补充合同。既然在第一时间内能签署主合同和补充合同,那为什么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将二者合二为一,一次性地将二者要约定的内容在一份合同中进行表述呢?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有的合同承办人员一是对补充合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作用认识不清,二是对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认识不清,三是合同作假的成份居多,即所谓的“对缝合同”。关于主合同无效补充合同的内容,可以参考以上的资料。
主合同无效,补充合同是否有效应按以下情形区分: 1、如果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 2、主合同尚未生效,补充协议内容可独立履行的,补充协议有效。 3、补充协议内容不能独立履行的,效力待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主合同无效,那么原则上与之相关的补充协议,都是无效的。 因为补充协议,始终都只是主合同的延伸,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已。无效的合同,是自始无效的,那么理所当然的,相应的补充协议一般也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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