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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建议到民政局去办收养手续,凭收养手续办入户;建议二是直接去派出所询问,无非就是要有出生证明,亲属户籍证明,社会关系调查,会较烦琐,最好叫熟人去办,走走捷径,要不太花时间了。
黑户户籍处理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籍人员户籍登记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日)依法向无户籍人员登记常住户籍:(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籍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户籍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根据出生医学证明书和父母方面的居民户籍簿、结婚证明书或非婚生育说明书,根据父母定居的自愿政策,申请常住户籍登记。申请与父亲定居的非婚生子女,必须一起提供合格的鉴定机构发行的父子鉴定证明书。(二)其他没有户籍的人。由于其他原因没有户籍的人,本人或承担监护责任的公司和个人可以申请,经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调查验证后,可以进行常住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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