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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借用红绿灯的行为与水泥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2022-02-05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据此,原则上,散装水泥车驾驶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是,考虑到您父亲“斜穿马路”以及“红绿灯情况不详(可能对您父亲不利)”的情节,所以,减轻水泥车驾驶员一方的责任也可能是公正的。如果,您以及您父亲对此“次要—主要责任”的认定不服,那么我真是很遗憾,因为,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没有对“不服认定”的救济途径(可以申请复核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4号》要到09年1月1日后才有效)。重要提示:所谓“四六开”不是准确的法律用语,交通是负责认定书上只可能表述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而“主要—次要责任”在法院看来,可以做“2/8,3/7,4/6”三种理解,比如,安徽省的《实施办法》就明确规定了“主要/次要”按照“2/8”进行责任承担,至于你们浙江,很抱歉,我不是很了解,强烈建议您联系本地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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