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十八大只是提出了一个引子随后的国务院会议倒是有了定论推荐你看这几篇文章国务院: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至少提高10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7人已浏览
8,933人已浏览
959人已浏览
5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