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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如下:一、国有股权转让(划出)方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二、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若是有限公司,向外转让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半数的同意。股份公司,记名股票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不记名股票交付即发生转让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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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手续如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 2、出让方和受让方就股权转让进行谈判。 3、出让方向上级部门申请转让股权; 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对股权进行评估,并验资; 5、双方签订转让协议; 6、履行完毕义务后,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如下:一、国有股权转让(划出)方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二、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出)方将(划转)的相关材料报产权持有单位(省直厅局、行管办)或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复后再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四、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报送的材料(尽量附电子版):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的申请文件;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的有关决议文件; 3、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 4、国有股权转让(划转)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5、上市公司涉及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6、关于转让(划转)的法律意见书; 7、上市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8、受让方和划入方基本情况、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9、受让方与、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10、受让方在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11、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五、凭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股权转让(划转)的批复到证券交易所和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二条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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