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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2、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3、...
1、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2、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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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证丢了的补办地点为《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简称驾驶证,又作“驾照”,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制定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必需申领的证照。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需要申请补发的。 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原件。
如果汽车驾驶执照丢失,汽车驾驶员应向汽车驾驶执照发行地或发行地以外的车辆管理处申请再发行。申请时填写申请书,提交以下证明书、证明书:(1)汽车驾驶员身份证明书(2)汽车驾驶执照丢失的书面声明书。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必须在一天内发行汽车驾驶执照。汽车驾驶员领取汽车驾驶执照后,原汽车驾驶执照无效,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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