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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征收用于建设用地有非常严格的手续,一般农村征收分为批前、批准前、实施三个阶段,批准前有...
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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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征地申请→政策审查→勘测定界→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调查→社会保障情况调查→社会保障方案审查→组织征地听证→征地报批→缴纳报批费用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一般来说,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农民集团的所有土地都可以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第六条实施征地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以征地拆迁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第七条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批准房屋、土地流转;(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办理入户或者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入户或者分户的除外。第八条 征地方案公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突击栽种果树、林木、花卉、农作物等,不得突击建设包括房屋在内的建(构)筑物。公告后突击栽种、建设的不予补偿。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听证笔录在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第十一条征收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时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交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由征地单位将征地补偿费用直接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地人,视同补偿到位。第十三条 拆迁房屋前,拆迁单位应当将房屋拆迁方案报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房屋拆迁方案核准后应当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第十四条 拆迁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时间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被拆迁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第十五条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到位后,由征地、拆迁单位收回被征地拆迁的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核减或者注销。第十六条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赣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上岗证》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强拆是不是合法的拆迁程序,要依据具体的程序而定,如果是行政强拆或者强制执行拆迁的,是属于合法的情形,如果暴力强拆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先补偿后搬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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