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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对是否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普通债权质押的成立要件,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同样存在不同的规定。依瑞士民法,通知债务人并非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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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需要通知债权人的。根据有关法律,债务人经债权人事先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但债权人未表达或明确拒绝的,不得转让。
债权质押会影响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债权质押应通知债务人。 债权是一种权利,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有价值的财产权可以质押给他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押权人可以行使质押权。
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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