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为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根据本地政策执行; (二)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医疗期来计算: (1)实际工...
(一)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为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根据本地政策执行; (二)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医疗期来计算: (1)实际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为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根据本地政策执行; (二)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医疗期来计算: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劳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四)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