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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赔偿,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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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本位法律意识的强化,要求刑事侵权给予精神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法律领域已广泛确立,而在刑事立法中却予以否定,显然在逻辑上及法理上都是值得怀疑的,本文通过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建议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被害人权利,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
如果涉及到精神伤害的,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只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这就排除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的说法正确,但在附带民事中不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也不会受理,不会支持,再者,精神损失是包括在死亡赔偿金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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