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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申请人应当于许可证有效...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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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二)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三)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四)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一)涉水工程及其设施中止的;(二)3个月以上不开工的;(三)提前完工的;(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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