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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引起的案件。按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引起的案件。按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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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引起的案件。按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4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类案件不属法庭管辖。另一类是因或随意处分宅基地引起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法庭管辖。宅基地案件按专属管辖的原则应当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受理。把握立案时的审查只是根据原告的诉称作程序上的审查,并不做实体上的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宅基地纠纷分为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的事件。根据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住宅所有权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政府处理的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事件不是法庭的管辖。另一种是侵权或随意处置宅基地引起的民事案件,这种案件由法庭管辖。宅基地案件按专属管辖的原则应当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掌握立案时的审核只是根据原告的诉求进行程序审核,而不是实体审核。经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引起的案件。按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4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类案件不属法庭管辖。另一类是因或随意处分宅基地引起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法庭管辖。宅基地案件按专属管辖的原则应当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受理。把握立案时的审查只是根据原告的诉称作程序上的审查,并不做实体上的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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