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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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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如下: 1.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帐帐、帐表; 2.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3.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核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年底后三个月内最终结算,多退少补。个体工商户属于定期定额管理的,不需要最终结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符合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的合并是不需要清算的(这就是所说的特殊性重组),除此,其他的合并均需要进行清算(所说的一般性重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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